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🧠 人类社会活动原则:身体的边界与思想的自由
在上一篇博客中,我粗略地谈到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。这一次,借着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的社会讨论,我希望系统地记录并提出一套更具普适性的“人类社会活动原则”。
📍 原则1号:身体自由的边界
每个人都拥有自由行动的权利,但前提是不对他人的身体造成实质伤害。这是最基础的社会底线:
- 不得殴打他人、未经同意触碰他人身体,更不能发生非自愿的性行为。
- 在公共空间中保持“最低不侵犯距离”是默认礼仪。西方电梯中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,而在国内常见肩并肩站立,虽有文化差异,但底线一致:避免身体强制接触。
- 若获得对方允许,可进行不造成伤害的接触行为,如理发、按摩、针灸、运动中的身体碰撞等。
即便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,仍不得逾越法律红线——如杀人、投毒,这类行为触犯的是社会根本规则。
这一原则在全球范围内皆有适用。历史上那些将某些群体视为“生来可被奴役”的社会形态(如旧西藏的农奴制、非洲黑奴交易)均属违反此基本人权的罪恶。现代社会的法治系统正是建立在对这一“身体边界”原则的广泛遵守上。
🧠 原则2号:思想自由、表达责任与司法实践
思想必须自由。即便一个人内心充满极端、禁忌甚至不合时宜的想法,只要未外显于行为或语言,就属于个体思想领域,不应被规训。
如伊夫林·比阿特丽斯·霍尔在描述伏尔泰的思想时所言:“我不同意你的观点,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。”表达权是自由社会的核心,但一旦思想外化为言语、文字或行为,并进入公共领域,表达者就必须面对社会反响与责任。
信息的传播往往夹杂事实与态度。比如:
- 在小群体中说某人“傻逼”,是一种态度传递;
- 在网络公开平台发表对某群体、宗教或历史的尖锐评价,极可能冒犯他人,如称某明星粉丝“都是傻逼”、邀请伊斯兰教徒吃猪肉、对犹太人宣扬纳粹美化言论、称女性多么不好等。
表达是否构成“冒犯”,往往不取决于内容本身,而取决于接受者的主观感受与价值观。
这也导致在全球范围内,对言论边界的理解差异巨大:
- 美国允许公开评论总统;
- 朝鲜则可能因言论被关押;
- 一位“亲日”者在中国论坛上称日本留给东北良好基础建设,即使言论部分为事实,也足以引发广泛愤怒。
⚖️ 案例分析:武汉大学图书馆事件
该事件中,一名男生因瘙痒抓裆部,未与女生发生身体接触,也无言语冒犯,但被女生视为性骚扰。这类事件中,若只凭观感或价值判断,很难形成可执行的司法依据。
同样,若女性穿着暴露进入公共空间,是否构成对男性的性骚扰?如果我们认同“穿衣自由”,就应承认表达形式的多样性,而不能仅凭他人不适来定义违法。
这些主观层面的判断并无普适法则。既然世界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“主流价值观”,司法系统就不应轻易介入这类纯主观争议。主观行为不应被纳入定罪逻辑,它们属于社会文化辩论范畴,而不是法律强制干预的对象。
🕌 宗教信仰与公共规则的边界
信仰可以规范个体自身行为,但不应干涉他人自由。例如:
- 伊斯兰教可要求信徒不吃猪肉;
- 却不能因他人吃猪肉而加以制止或伤害;
- 伊斯兰餐厅可设置不售猪肉菜单,这是基于场所主权,而非信仰强制。
🌍 更宏观的维度:人与地球的交互原则
人类社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,还包括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关系。
比如,一人开采重金属矿,污染了下游水域,应对此负责。这是行为带来的直接损害。
而环保主义者主张停止开采石油、改用新能源,这是价值层面的倡议,不应成为对异见者的压制工具。各方应通过民主机制去表达与选择,而非压制异议。
这套原则希望在自由与责任之间划出合理边界,让人类社会在多元价值与复杂现实中,仍能找到合乎理性与尊重的共同秩序。